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蔡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2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蔡某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经执行,执行到位2523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7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王某自愿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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