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煦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道文,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冬玲,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 法定代表人:何政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煦洪因与被上诉人张勇、原审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张勇以“与周煦洪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知晓撤回一审起诉后不能就本案主张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的法律后果。”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周煦洪、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上诉人张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周煦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旭东 审 判 员 姜 兵 审 判 员 陈光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臻 书 记 员 彭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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