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被执行人徐排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2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岳希雷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排柱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建设路138号万泰丽景华都第2幢3单元701室、第2幢2单元702室房产。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