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中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邵向明。
第三人:上海华脉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准公司)仲裁一案中,腾讯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准公司的股东上海华脉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公司)为(2021)沪02执423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腾讯公司称,其与中准公司仲裁一案,已由本院(2021)沪02执423号案执行。中准公司现为失信人、经营异常,对外尚有多起诉讼、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122,623元(以下币种相同)。华脉公司系中准公司的唯一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4年6月14日。现中准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条件,故请求追加华脉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中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准公司、华脉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1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19)深国仲裁5776号裁决书,裁决:(一)中准公司支付腾讯公司合作费3,000,000元;(二)中准公司向腾讯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中准公司向腾讯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仲裁费61,251元,由中准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腾讯公司足额预交并抵作仲裁费不予退回,由中准公司向腾讯公司支付61,251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中准公司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因中准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腾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以(2021)沪02执423号立案执行。因中准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腾讯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腾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沪02执4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沪02执4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以(2021)沪02执恢389号案恢复执行,将中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另查明,中准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成立,现股东为华脉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4年6月19日。
以上事实,有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5776号裁决书、(2021)沪02执4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立案审批表、中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中,腾讯公司以中准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华脉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根据中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华脉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腾讯公司以中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为由主张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但由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关涉该股东程序权利的保障,且还涉及该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问题、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认定,事关若干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不宜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非讼程序直接处理。因此,腾讯公司申请追加华脉公司为(2021)沪02执423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追加上海华脉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沪02执423号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