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乔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苑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苑某某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