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耒阳市贰拾陆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五梅路。
法定代表人:梁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秋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熊军,男。
被告:史连华,女。
审理经过 原告耒阳市贰拾陆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军、史连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耒阳市贰拾陆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贰拾陆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耒阳市贰拾陆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耒阳市贰拾陆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罗梦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