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闫有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九分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闫有怀、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山西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晋0311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予以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