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恩平市万家灯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毕乐伟,总经理。 被告:郑银菊,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恩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恩平市万家灯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银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恩平市万家灯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恩平市万家灯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恩平市万家灯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任爱武 人民陪审员 郑东宜 人民陪审员 陈宝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林涛 书 记 员 郑秀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