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宏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中轴福源公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工,中共党员,住河南省鲁山县库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2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改成、被告人王宏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4日22时48分,被告人王宏选醉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温县焦温高速温县站入口时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55mg/100m1。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宏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宏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宏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宏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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