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县X镇X村,农民。 被执行人:王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县X镇X村,农民。 被执行人:姚自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县X镇X路X单元楼X单元X号X户,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侯丽与被执行人王金辉、姚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30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中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王天军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