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景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孙细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景堂与孙细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细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细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510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