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姜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刘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姜科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彬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