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福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个体业主,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初永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个体业主,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福财与被告初永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福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侯福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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