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利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彬,威远县新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布斗,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科,四川良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利文与被告布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8日公开了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布斗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黄利文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利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利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黄利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