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5-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L4861Y。
法定代表人:梁浩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钟林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仲裁委员会(2020)庆仲案字2113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钟林锋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应向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本金2041.6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655.92元、仲裁费178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林锋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钟林锋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