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次仁巴珠,西藏索县人。
被告多曲,西藏索县人。
被告洛吉,西藏索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县支行诉被告多曲、洛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债务,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9.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