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次仁巴珠,西藏索县人。

被告多曲,西藏索县人。

被告洛吉,西藏索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县支行诉被告多曲、洛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债务,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9.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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