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洲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陈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王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曹国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曾洲扬、陈玉香、王秀英与被告曹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曾洲扬、陈玉香、王秀英自愿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