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正德启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院2号楼1至3层2-3跃层3层308。 法定代表人:权乐,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征与被告北京正德启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征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史立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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