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勇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席东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李勇庆申请执行席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7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勇庆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席东凯给付借款本金12 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席东凯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席东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勇庆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席东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勇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席东凯的借款本金12 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席东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勇庆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席东凯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席东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勇庆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勇庆发现被执行人席东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云成 审 判 员 刘亚东 审 判 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庞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