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爱莲,女,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何召帅,男,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肖虎,男,汉族,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爱莲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何召帅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肖虎名下的鲁Hx××××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李爱莲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爱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何召帅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肖虎名下的鲁Hx××××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爱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来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