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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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系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风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风春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0066.48元;2、判令被告黄风春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2.27元(此处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8日,要求被告黄风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黄风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黄风春是垫付宝用户,被告黄风春在乒乓网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具体消费情况为:2017年6月20日,在包头市英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消费1笔共计30200元;根据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黄风春双方约定,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消费款垫付至商户处,被告黄风春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12个月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归还垫付款的1/12。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尚欠20066.48元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双方合同的实际签订地非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故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退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