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1977年9月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生,山西省河曲县人,现住址不固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晋0930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靳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现立案已满三个月。
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4日、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房屋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
3.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刘某某限制了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调查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4000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