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身份证号:×××。
被告:突泉县杜尔基镇加拉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突泉县杜尔基镇加拉嘎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