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住所地:定州市明月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77369483U。
负责人:孟红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猛,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该支行员工。
被告:符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诉被告符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表示不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