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玲,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鸣,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兰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50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7年6月1日起聘请原告为其公司代理申报财务税务事项,每月工资为1900元,工作至2019年10月31日,累计工资为55100元。因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车库,被告承诺原告每月工资可以抵扣车库款。由于被告欠债,车库被查封,双方以工资抵扣购房款的约定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资5000元,剩余501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或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聘请原告从事申报财务税务事项,每月工资为1900元。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原告累计应得工资为55100元,被告支付了5000元后,至今没有支付剩余工资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50100元,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林某1签订的确认书予以佐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50100元,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兰支付工资50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26.5元,由原告张国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526.5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