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振宇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兵0101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十四页十五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现更正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21)兵0101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