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翁江新城(四期)11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谢肇傑,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求,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全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与被告吴全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