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信汇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8号天王星C1座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03700855。 法定代表人:张万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仙女湖镇澜天湖五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99254716G。 法定代表人:余大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信汇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两江新区信汇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2019年5月23日申请人与主债务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XH借2019015)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主债务人向申请人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年利率12%,按月结息;若主债务人逾期归还借款,按月利率2%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为止。2019年5月23日,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XH抵2019015号),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主债务人向申请人申请展期,签订了编号为xh展202004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展期至2021年5月26日,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0%执行。2020年7月,被申请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于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值降低,被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丰都县XXX镇XXX1号XXXX1幢XX1、XXXX2幢XX2、XX3、XXXX3幢XX4、XX5号共计5套房屋为主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等)提供补充抵押担保。 签订合同后,被申请人将其名下位于丰都县XXX镇XXX1号XXXX1幢XX1、XXXX2幢XX2、XX3、XXXX3幢XX4、XX5号房屋共计5套房屋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在重庆市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主债务人于2020年2月开始欠息,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仍未支付,截止2021年4月15日,主债务人尚欠本金1500万元,尚欠利息1,860,000,02元。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主债务人通知贷款提前到期。主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展期协议约定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归还借款,申请人实现抵押物的条件已经成就,故申请人依《抵押合同》及《抵押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实现或实现有关借款的担保项下的所有权利,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1500万及利息。至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信汇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名下的位于丰都县XXX镇XXX1号XXXX1幢XX1、XXXX2幢XX2、XX3、XXXX3幢XX4、XX5号共计5套房屋为借款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办理抵押登记。现因主债务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约偿还,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信汇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知贷款提前到期,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对于申请人的拍卖、变卖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位于丰都县XXX镇XXX1号XXXX1幢XX1、XXXX2幢XX2、XX3、XXXX3幢XX4、XX5号共计5套房屋,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信汇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房屋变价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为1860000.02元,从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从2021年5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国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邱 霞 书 记 员 谭秋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