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晓娟,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 被告:晁东林,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西宁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晓娟与被告晁东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晓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晁东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晓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8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退房协议(房屋位于西宁海湖万达广场曼哈顿B座20919室),被告承诺于2021年4月26日一次性向原告返还房屋租金等费用825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打电话要求支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不接原告电话。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晁东林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17日,孟晓娟与晁东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晁东林将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万达广场曼哈顿公寓B座20919室出租给孟晓娟使用,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后晁东林将房屋交付孟晓娟使用。合同履行期间,2021年4月19日双方签订《退房协议书》,约定因租赁房屋屡次出现漏水等问题,孟晓娟无法使用,孟晓娟退还房屋,晁东林于2021年4月23日14:00通过微信向孟晓娟返还房屋租金8250元。后因晁东林未及时返还房屋租金,致使本案纠纷产生。 另查明,2021年6月21日本院通过微信向晁东林核实案情时,晁东林认可未返还上述款项。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退房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晓娟与被告晁东林经协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退房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在《退房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晁东林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房屋租金,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现原告孟晓娟主张被告晁东林返还房屋租金82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晁东林返还房屋租金8250元应当返还原告孟晓娟房屋租金82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晁东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孟晓娟房屋租金8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晁东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成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  顺  珍 书  记  员 郎     晨 审  判  员 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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