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金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开封模范商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55544X。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土街1号。
诉讼代表人:开封模范商场管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世杰。
审理经过
原告蔡金玉诉被告开封模范商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蔡金玉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金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金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蔡金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