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继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亚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继云与被告刘亚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继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刘亚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继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吴继云与刘亚洲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刘亚洲支付违约金10 000元;3、刘亚洲支付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9月13日的租金和房屋占用费共计30 000元;4、刘亚洲支付水费和电费999.34元;5、刘亚洲返还洗衣机和沙发,如不能返还,则刘亚洲支付折价款5000元;6、刘亚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迟延支付损失;7、诉讼费用由刘亚洲承担。事实与理由:吴继云与刘亚洲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吴继云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德贤东路6号院德贤公馆8号楼2单元1101室出租给刘亚洲居住,面积为138.5平方米,租期2年,每月租金为10 000元,押一付三。刘亚洲在签约时按月付了第一期租金和押金,2020年3月12日后按月支付了第二期租金,6月13日后就不再支付租金。吴继云多次联系刘亚洲,要求支付租金、解除合同、立即搬走,刘亚洲均置之不理。在吴继云向红星派出所报警刘亚洲失联,警方找人无果后,8月7日,吴继云联系小区管家一起打开了该出租房屋,发现洗衣机和沙发已被刘亚洲搬走。吴继云询问刘亚洲,刘亚洲始终对吴继云置之不理。直至8月28日,吴继云再次通知刘亚洲双方合同已解除。刘亚洲报警称可能有物品丢失,要求警察上门调查,刘亚洲称其名贵手表丢失。在吴继云与刘亚洲多次协商尽快支付租金等费用时,刘亚洲以吴继云家属偷拿了其手表为借口拒付租金。吴继云请求法院判令刘亚洲支付上述费用,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刘亚洲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违约金、水费及电费999.34元;不同意支付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9月13日的租金和房屋占用费,理由:在我方承租期间,提前进入我方承租房屋;同意返还洗衣机和沙发,但要求吴继云将刘亚洲的物品返还。不同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损失。理由:在此期间,你方羁押我方物品。微信转账方式付款显示不合法,我方转钱未转出。我方私人物品均在承租房屋,你方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我方物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9日,吴继云(出租人、甲方)与刘亚洲(承租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德贤东路6号院德贤公馆8号楼2单元1101室,建筑面积138.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吴继云。房屋用途为居住。关于租赁期限,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共计2年。甲方应于2019年12月12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关于租金及押金,合同第四条约定:(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10 000元/月,年租金总计:人民币120 000元整。支付方式:银行汇款,押一付三,各期租金支付日期: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9月12日,2020年12月12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6月12日,2021年9月12日。 (二)押金:人民币壹万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扣数返还给乙方。关于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5、7由甲方承担,1、2、3、4、6、8、9、10、11、12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关于房屋维护及维修,合同第六条约定:(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物业公司做好维修工作。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合同解除,合同第八条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5日的。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5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300元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九条约定:(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的租金。(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月租金100%标准支付违约金。2019年12月9日,双方签订《房屋交割清单》一份,内容显示:水费211立方米,电费697.66元,燃气费91立方米。交房确认: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交房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 合同签订时,刘亚洲依约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及押金10 000元。刘亚洲未支付2020年6月13日以后的租金。2020年6月11日,吴继云以微信方式提醒刘亚洲支付下3个月的房租。刘亚洲主张2020年6月12日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租金显示不合法。同日吴继云告知刘亚洲“人家法律有规定的,解不开的,请尽快直接打卡上。” 吴继云与刘亚洲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3日,吴继云:今天不打款,你请搬走。刘亚洲:昨天打了。吴继云:打到哪个卡了?刘亚洲:我问问。吴继云:请你发个转账记录过来,上次转的那个卡没收到。问了吗?打到哪个卡上了?2020年6月14日,吴继云:你搬走了吗?你什么意思,请立即搬走,把钥匙立即交给我管家。我会派人去清理房间。不至于这样吧?为了那点房租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至于吗?我已提前通知书你搬走了,你现在已属于非法居住了,我可以报警。 吴继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与刘亚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9月11日下午3:43,刘亚洲:那咱们还需要书面写个什么东西吗?现在就解除了吗?李霞:可以。刘亚洲:啥可以。李霞:现在可以解除。刘亚洲:那咱咋写,2019年12月9日签署租赁合同,2020年9月10日终止?那咱咋写?2019年12月9日签署,****年**月**日出生效,2020年9月10日终止?这东西我不懂,您看咋办。李霞:双方算好欠费金额,结清就可以了。刘亚洲:那还写不写了。李霞:双方简单点,可以不写。刘亚洲:那就是吴继云要求今天解除合同了。李霞:别绕弯,有什么想法您可以提出来。刘亚洲:贵方要求把事说清楚,您又说我别绕弯。如果您觉着没必要说清楚,那听您的行吗?李霞:吴继云认为8月7日已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对此时间有异议,进入后续诉讼程序,法官会对此时间作出准确裁判。刘亚洲:怎么都行,给你钱能把我东西给我就行。李霞:不是给我钱,是把欠费尽快转账给吴继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亚洲主张其承租房屋期间吴继云进入涉案房屋,且屋内私人物品丢失,要求吴继云将其私人物品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继云与刘亚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双方约定刘亚洲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达5日的,吴继云有权解除合同;现刘亚洲未按约定期限向吴继云支付租金,吴继云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刘亚洲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按月租金的100%向吴继云支付违约金,故本院予以支持。吴继云要求刘亚洲支付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9月13日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刘亚洲主张屋内私人物品丢失,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双方可另行解决。刘亚洲同意支付水费、电费,返还洗衣机和沙发,如不能返还,则刘亚洲支付折价款5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吴继云要求刘亚洲支付迟延支付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有支付迟延支付损失的相关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吴继云与刘亚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刘亚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吴继云违约金10 000元; 三、刘亚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吴继云房屋租金30 000元(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9月13日); 四、刘亚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吴继云水费、电费999.34元; 五、刘亚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洗衣机和沙发返还给吴继云,如不能按期返还,则刘亚洲给付吴继云折价款5000元; 六、驳回吴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刘亚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毕士臣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蕾 书 记 员 孟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