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丰煌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59号5138号。

法定代表人:盛景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文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万丰煌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商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文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5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万丰商业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

武文全未对万丰商业公司就本案管辖权的上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文全以万丰商业公司将武文全的商铺隔断拆除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万丰商业公司将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59号万丰珠宝5063号商铺恢复原状等,故本案属于因恢复原状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万丰商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这一条款并不构成级别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案件影响重大并非当事人主张级别管辖错误的事由。如果下级法院受理了因具有重大影响而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原审法院报请其上级法院审理或者由其上级法院主动提级审理。

综上,万丰商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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