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晶,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海清,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