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马观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路明(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26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观石(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马观石在铜鼓县,于2014年已出售给胡忆明;马观石名下车牌为京P×××××长安牌小车一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到车辆,无法处置,马观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31708.96元,目前已执行12000元,剩余219708.96元未履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量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兰 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