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旭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XXX-汇丰名苑XXX楼XXX门市。

法定代表人:赵克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学辉,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静,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道裕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XXX号XXX幢XXX号库。

法定代表人:陆小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宏凯,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营口祥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村-辽东湾大街北段老建行XXX楼XXX室。

第三人:王金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旭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道裕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营口祥隆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金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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