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世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县坝村4组22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40121027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宝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白玉村4组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56MX1A。
法定代表人:王保东。
原审第三人:唐生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龙门街146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805220237。
原审第三人:李洪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汉丰安康街980号7幢1单元7-2,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608230036。
原审第三人:李武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驯龙镇双栅街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410069194。
原审第三人:陈崇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天星村3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204193438。
原审第三人:郭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乐西巷16号一幢一单元60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302104837。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世杰与被上诉人重庆宝东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唐生辉、李洪坤、李武松、陈崇贵、郭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世杰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