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遂平县国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
被执行人:杨志广,男性,1975年05月0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75××××××××,住遂平县小营村。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志广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志广在62×××4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2.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志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