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景云松,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崔保军,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谢爱民,男,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景云松与被执行人崔保军、谢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52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银建崔保军、谢爱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景云松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云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已不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5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