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华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周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梅华先与被告周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华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梅华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安支付搭建铁棚的报酬款65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被告周安为筹办其儿子的婚事,安排原告搭建一个铁棚。原告按照其要求完成了工作,但被告仅在完工后支付了部分报酬,尚欠6500元一直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安未到庭应诉及提供任何形式的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被告周安为筹办儿子的婚事,通知原告梅华先为其搭建一个铁棚。后原告按照其要求完成了铁棚定作工作,但被告仅完工后支付了部分报酬,尚欠6500元一直未付。2019年4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梅老板铁棚款6500元,欠款人:周安。2019.4.20号”。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拒一直未付。故原告梅华先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安要求原告梅华先按照其要求定制铁棚,双方形成了定作合同关系。原告梅华先已按照要求完成了定作工作,被告周安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其至今未完全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梅华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周安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周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梅华先支付定作报酬款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周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