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山市巴黎春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570431168。
法定代表人:江观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辉,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夏有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山市巴黎春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夏有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市巴黎春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夏有胜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号不动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市巴黎春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夏有胜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黄山市深华物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号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巴黎春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