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恒兵,男,1982年出生。
被告:徐勇,男,1980年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宋恒兵与被告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宋恒兵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恒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恒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恒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