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庆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宁市环城北路10号。 主要负责人:李峰,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莲诉被告吴**国、安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莲于2021年0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庆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庆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爱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