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负责人:王海滨,行长。 被执行人:吴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吴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7101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树忠 审 判 员 李雪飞 审 判 员 李伟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晓丽 书 记 员 栾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