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响陈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洁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程月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永胜、程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4元,减半收取4507元,由原告江苏瑞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森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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