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牛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恒,男,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3011100128(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牛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牛某某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以牛某某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牛某某,房权证号:内房权字第××号)担保,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某所有的位于南阳名门华府3号楼1502号,证号为:1401023186-1号,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某某所有的位于南阳名门华府3号楼1502号(证号为:1401023186-1号)房屋,(保全金额为3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牛某某所有的位于内乡县侧(房权证号:内房权字第××号)房屋。 三、查封期间,由申请人牛某某、被申请人马某某分别负责保管使用被查封的房屋,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若因申请人牛某某、被申请人马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减损、损毁、灭失等,应由申请人牛某某、被申请人马某某承担责任。 查封期限一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牛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云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儒臻 书 记 员 杨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