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书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勇(系原告梁书义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李四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梁书义与被告李四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梁书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梁书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书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书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金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丽浓 书 记 员 何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