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李飞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被告:邹香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传伟与被告李飞龙、被告邹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传伟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飞龙、被告邹香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传伟撤回对被告李飞龙、被告邹香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传伟负担(已支付)。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佳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段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