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李飞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被告:邹香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传伟与被告李飞龙、被告邹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传伟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飞龙、被告邹香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传伟撤回对被告李飞龙、被告邹香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传伟负担(已支付)。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佳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段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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