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利,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被告:罗进,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被告:王雄,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利与王雄、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蔡利预交案件受理费4445.00元,元,原告蔡利在收到通知后于2021年5月6日17:03电话告知承办人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利在指定预交诉讼费期间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