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瑞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倩。
委托代理人:党江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涓,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南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代表人:汪显水,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审理经过
2019年10月10日,本院根据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南洋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18日指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担任南洋公司管理人。2021年8月5日,债权人上海瑞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整申请。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进行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南洋公司系电气公司与瑞华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8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900万美元,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工业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动机、特殊用途电机、轨道交通电机及配件,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根据管理人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南洋公司截至2019年10月10日的账面资产总额为194,067,665.91元,负债总额为309,174,602.49元,净资产-115,106,936.58元;经调整后资产总额103,611,729.15元,负债总额309,174,602.49元,净资产-205,562,873.34元。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共16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审查认定瑞源公司、电气公司、上海南跃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等143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成立。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
瑞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重整预案载明,瑞源公司预计投资金额不少于234,243,789元用于全额清偿除劣后债权外的所有债权,该款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此外,瑞源公司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继续聘用南洋公司现有全部职工。
管理人以及参会债权人电气公司、上海善洋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南跃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等对瑞源公司所提重整申请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瑞源公司作为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关于南洋公司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南洋公司在电机制造领域具备一定技术优势,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南洋公司名下还有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较为优质的资产。瑞源公司提供的重整预案显示,普通债权将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全额清偿。因此,本院认为,南洋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对南洋公司进行重整,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自2021年8月25日起对上海南洋电机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