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双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宋义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双义与被告宋义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冀1182民初24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宋义娥名下位于深州市处。申请人宋双义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宋义娥名下位于深州市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双义申请解除对宋义娥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宋义娥名下深州市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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